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25号,邮政编码:52840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其中,就读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完成双方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双方学校毕业证书。
注: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同意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及开设专业:1.澳大利亚威廉·安格理斯学校,旅游管理专业的酒店管理方向(粤教外函〔2011〕174号);2.澳大利亚堪培门政府理工学校的市场营销(粤教外函〔2011〕225号,该文件批复的专业原名称为营销与策划)。学生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方可选读上述专业。(2016年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以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确定招生规模,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与韩山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韩山师范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韩山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三批专科A类、高职类(3+证书)批。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生源省所对应的招生层次的投档比例执行,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