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

2016/6/24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空中乘务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身高有要求,请身高4325px以下的男生、4050px以下的女生慎重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身高有要求,请身高4250px以下的男生、4000px以下的女生慎重报考。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生学费、住宿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除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专业每生每年13000元,空中乘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表演艺术专业每生每年138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动漫制作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电子商务、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每生每年12500元外,其他专业每生每年12200元。2016年新开设专业收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标准执行。

    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1700元(依住宿条件不同而定),学生宿舍有空调和独立卫生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一、二、三等奖学金,奖励面约15%左右。学校设立"助学中心",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等项目以完成学业。

 

学校接受企业赞助和社会热心人士、本校教职员工捐赠,建立"助学基金",用于援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陈瑞麟

    监督电话:020-36784547

    传真:020-36784547

    电子邮箱:chenruil2009@163.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783769、36783295

    传真:020-36783769

    电子邮箱:sw13715@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iec.net

    招生网址:http://www.gziec.net/zsxx/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6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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