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章程(2016)

2016/6/24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84

第五条  学校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草堂湾,邮政编码:519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在其他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在其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投档。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具体使用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的实际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档。若投档成绩相同,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投档成绩、专业志愿相同,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低录取。

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广东省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对补投的第一志愿考生进行分档;按分数优先原则对补投的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进行分档。总分的计算方式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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