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17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2017-1-6  大连理工大学  阅读:  【放大镜】  

    大连理工大学是国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是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校。为确保我校保送生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简章。

  一、报名条件

  我校保送生招生分为外语类和非外语类保送生,生源地不限,科类不限,其中外语类保送生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凡经教育部认定具有保送生资格的高中毕业生,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具备保送资格、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语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4、符合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7年1月4日0:00至2017年1月6日24:00(外语类保送生还可在中学测试现场报名)。

  2、报名方式:考生须登录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http://recruit.dlut.edu.cn) 点击“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并填写、提交和打印《大连理工大学2017年保送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现场报名的外语类保送生须填写并提交我校在中学现场发放的《报名表》。

  3、专业填报:考生须在报名时填报专业志愿,非外语类保送生可在我校2017年保送生招生专业目录中任选三个(具体以报名系统为准),外语类保送生可选报英语(含翻译专业)、日语、俄语专业,录取时将满足其中一个专业志愿。

  三、测试安排及要求

  考生报名后需通过我校组织的资格初审,并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测试。

  1、外语类保送生:须进行笔试和口试。笔试科目为英语。测试地点在考生所在中学,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非外语类保送生:奥林匹克竞赛类保送生仅须进行面试;其他类保送生须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测试地点在大连理工大学主校区;时间:2017年1月1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测试报到要求:考生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后参加测试。

  书面申请材料:《报名表》(须学籍所在中学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高中成绩单(加盖中学公章)、综合素质档案、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高中成绩单”须包含高中阶段各学期期末成绩单(若中学有全校排名的成绩单,则只需复印考生本人所在的一页并做标记)。

  4、我校将根据测试成绩择优确定保送生拟录取人选。测试结果可于2017年3月下旬通过我校招生网查询。

  注:我校不提供考试大纲及参考书目,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

  四、录取原则

  1、考生须经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网站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等相关网站公示合格,并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批准,方可被录取。

  2、我校将根据考生保送生测试成绩及报名时的专业志愿,确定其录取专业,外语类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非外语类专业。

  3、考生高考体检结论须符合入选专业的体检要求,否则不予录取,各专业对考生体检的具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江苏省理科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文科选测科目一为历史,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1A1B,必测4C。

  5、本年度测试成绩及合格资格只适用于2017年高考录取使用。

  6、我校盘锦校区2017年暂不开展保送生招生。

  五、领导机构及监督机制

  1、我校保送生招生工作将在教育部的指导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严格管理,规范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2、我校成立由招生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学部(学院)专家教授联合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测试及选拔工作。

  3、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并报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我校申诉监督举报电话:0411-84708306。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邮政编码:116024

  咨询电话:0411-84708375

  传 真:0411-84707507

  网 址:http://recruit.dlut.edu.cn

  七、本简章如与教育部当年关于保送生招生规定不一致时,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八、本简章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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