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招生章程(2)

2017/2/14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1:面向中职毕业生:按不低于入学测试总分的50%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在分数线上按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和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当最后一名出现同分考生时,同分点考生一并录取。其中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低于90分者、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自主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2:面向高中毕业生:在考生网上职业适应性测试合格基础上,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算总分,按不低于150分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在分数线上分专业按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为数学、英语、语文。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并在我校自主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二条  拟录取公示过程中若有学生自愿放弃录取则根据专业名次顺延录取至招生计划额满为止,某专业生源不足时可以申请调整计划到生源充足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后,文化基础考试及职业技能考核均可免试录取。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可免考“技能证书”,但仍需参加文化基础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测试,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免考“技能证书”具体考核标准及免“技能证书”实施办法见我院自主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院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市教育局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中学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及高考补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网上确认高考报名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院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我院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市教育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院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院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自主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高职院校

201725-15

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办理高考补报名手续

2017215-20

考生预报名和凭高考报名回执到惠州城市职业学院确认自主招生报名资格

2017220-25

审核考生资料并公示通过报名资格审核考生名单;参加网测的考生名单上报广东省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广东教育考试服务网)

2017227日前

网测考生登录广东教育考试服务网(网址:http://gzzs.eesc.com.cn)预约确认网测考点及测试时间

2017228-32

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缴交考试费用

2017227-28

发放准考证

201731

组织考生进行网测

201734日下午-5

组织文化基础考试(中职生)

201734

上午: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

组织体检

20172月底前

确定并公布参加职业技能考核的考生名单(学院网页)

2017315日前

组织职业技能考核

201731718

上午:800开始

公布考试成绩(总分)

2017320日前

公示拟录取名单

2017320日—324

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2017324日前

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7329日前

 

第九章 体检要求

第三十八条  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2月底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学校公布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后,拟录取的考生在3月24日前向学校提交考生本人的《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条 经我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中共惠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委

联系人:简文胜

监督电话:0752-2156008

传真号码:0752-2807650

电子邮箱:hzsmdqxx@163.com

第四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3619501   0752-2829661

传真:0752-2807650

电子邮箱:hz-sxzs@163.com

学校网址: http://www.hz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hzc.edu.cn/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惠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惠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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