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东省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录取操作办法
(一)高职院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录取试点、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职院校要切实做好高分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二)高职院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要求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高职院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录取、退档考生名单。对退档考生,须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高职院校确定的拟录取和拟退档考生名单,须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复核确认后,才能提交省招生办审核。省招生办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向高职院校提出复议要求。高职院校应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若二次复议时存在不合理的退档情况,省招生办公室将考生电子档案置为不容许退档状态。当投档数不超计划且考生专业志愿填报合理时,若非身体原因,一般不得退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职院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高职院校录取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四)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类型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本次录取。未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类型录取的考生,可填报志愿参加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被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类型录取后,仍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若被本科院校录取,将取消高职院校依据学考招生录取的录取资格,且不得转回原录取高职院校。
(五)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职院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职院校不得退档。
(六)高职院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职院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职院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八)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职院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九)高职院校在完成录取工作后,应及时派联络员到省招办,依据本校及省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新生录取数据打印新生录取名册,并在新生录取名册上加具校长签名及学校公章,经省教育厅计划部门核准招生计划后,由省招办录检员审核签名,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高职院校依据该新生录取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或授权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含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一)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职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执行。
(十二)已被高职院校录取的往届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已被高职院校录取的应届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有关高职院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十三)高职院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坚决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十四)高职院校须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职院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