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2018-6-27  华南师范大学  阅读:  【放大镜】  

华南师范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74


第五条学校地址  华南师范大学现有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南海校区。


石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510631。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组、招生工作组、招生监督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考试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招生计划以及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如下:普通类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批录取,非师范本科专业在本科批录取;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在本科批录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文科、理科类专业录取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相同分数的按排位先后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我校在浙江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体育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情况,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美术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情况,广东省计划先按 “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外省计划只录取文史类,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同分数的考生按文化成绩排位先后录取。


音乐类专业:①音乐学(师范)专业广东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以投档总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其它外省计划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民族器乐、西洋管弦乐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②音乐表演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分声乐、钢琴、民族器乐、西洋管弦乐、作曲方向按照校考术科成绩名次从高到低录取,校考术科名次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③舞蹈学专业根据投档情况,原则上按照校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校考术科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根据我校2018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实施办法,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的考生,术科成绩80分以上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或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A、B线,则按A线),根据招生计划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术科成绩特别突出的,高考文化成绩可按照二本线或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有A、B线,则按A线)的65%录取,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名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均衡的录取,用于同分数同志愿的各专业考生的录取,用于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同排名考生的录取,便于学校完成各专业的招生名额。


第十九条 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广东省只录取参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统考及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我校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考生,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考试入围的考生。


第二十条 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按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适用于投档、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的县政府、培养院校签订《三方公费培养协议》,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统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每生每年6060—6850元;软件工程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 金融学(中外合作)专业每生每年27600元。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350—1600元。如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为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补、绿”学生资助体系。目前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生荣誉奖学金、学生创新奖、雪莲奖学金、雪莲助学金、各类社会奖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还设有校内固定岗位、校外家教、市场兼职等勤工助学岗位。此外,学校围绕“立根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学生发展需求,实施“青云计划”、“青年领导力”、“游学计划”等发展型资助项目。




第九章  招生的咨询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 (020)85211098,85211097


传    真:(020)85213484


电子邮箱:zsb02@sc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c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cnu.edu.cn


第三十条 招生监督


联系部门:招生监督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5211016


传    真:(020)85211015


电子邮箱:hs801@scn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适用于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为准。学校招生考试处负责解释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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