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奖学金。
奖励5万名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货款,用于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
5.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货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货款代偿办法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货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减免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7.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货款实行代偿,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8.师范生公费教育。
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免缴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地方师范院校师范生资助由各地自行实施。
9.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资助,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10.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对中西部地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发放路费及短期生活费补助,省(区、市)内院校录取的每人500元,省(区、市)外院校录取的每人1000元。
11.勤工助学。
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校内资助。
学校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实施校内资助。
13.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方式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