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样本)
甲方: (培养院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丙方: (县、区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教育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丙方共同制订公费定向培养招生测(复)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和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寄送乙方,由乙方(签署时已满十八周岁)或乙方(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和其监护人,自愿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后,录取通知书正式生效。
甲方在乙方入学报到一个月内,按照公费定向培养条件要求做好入学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经甲方复核确认无误后,为乙方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基本修业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关心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成长,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需持本协议书和录取通知书按期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乙方不签署本协议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 乙方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被录用的修读年限为 类(四选一填写:1.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2.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3.本科起点二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4.本科起点三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乙方免缴甲方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毕业前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完成学业并顺利毕业后,按照规定通过丙方面试或考察,到定向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定向范围内学校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调动等为由不履行服务期限约定,鼓励通过自学考试或函授、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形式,提升学历和教学能力。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出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并及时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书的签署。
第十七条 在乙方毕业离校时,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适合、急需”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并对乙方进行面试或考察后,落实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定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追缴和管理违约退还的费用。
五、协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在校期间因为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被甲方开除学籍的。
六、协议解除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定向培养教育,且须在公费定向培养资格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由甲方负责据实清算。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期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暂时休学的除外)中断学业的。
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退还已经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教育培养经费1‰,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身体原因除外,乙方如发生违约的,丙方按下列情况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并将公布乙方的违约记录且记入个人信用体系。
(一)乙方毕业后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到丙方指定地区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付清教育培养经费和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教育培养经费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毕业后到定向计划来源地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未满六年的,自离开定向范围的教育岗位之日起,在1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25%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教育培养经费(应退还费用=不足服务年限×25%×教育培养经费);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付清教育培养经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教育培养经费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本协议书所列教育培养经费,按照本专科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教育硕士研究生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计算。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执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以及乙方或乙方和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完成期满时终止。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已满18周岁,可单独签署;乙方在签注本协议书时如未满18周岁,必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备存,一份由地市教育主管部门备存。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