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3)

2019/4/11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五节 免试录取及免考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生录取办法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根据考生的证书类型组织相关认定或测试后,可免试录取,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获省赛二、三等奖的中职学校在校生,毕业两年内报考我校与获奖项目相应或相近专业,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根据考生的证书类型组织相关认定或测试后,可免考“技能证书”并公示,但考生仍需参加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和学校规定的测试,按正常的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六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三十五条  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三十六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根据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可报考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分类考试“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一条  经我院分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9年学费标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2016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的文件规定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

完全学分制改革试点专业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试点专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职院院字﹝2019﹞7号)执行。

中法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培养阶段学费标准:1.8万元/学年。

德国标准实验班学费标准:1.2万元/学年。

住宿费:珠海校区:1500元/学年(非空调房),1700元/学年(空调房);广州校区: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还设立了“广科之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别贡献奖”等综合奖学金。

四十五条  特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学校也设立了新生专项资助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kgyjjs@126.com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于2019年2月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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