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管军训、军民融合、集约高效、依法治训、理论与技能并重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军训要高度重视体系建设,努力建成军地协作、高效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学科定位准确、内容与时俱进、教学手段先进的教育教学体系,专职与兼职结合、部队与学校共建的师资队伍体系,以现役部队为骨干、民兵预备役部队为支撑的承训力量体系,机制健全、制度完善的质量监测体系,形成管理运行有序、综合效益显著的学生军训新格局。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五条 学生军训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纲施教、施训,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军事训练教育教学内容和时数。
第六条 加强军事课教材建设,规范军事课教材编写,实行教材准入制度。“十三五”期间,组织建设一批军事理论课优质课程,组织编写3~5本具有广东特色的优质教材。
第七条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充实新军事理论、新装备介绍、国家安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热点问题分析等军事理论教学内容。针对我省毗邻港澳、直面南海的实际,突出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和海洋国土意识教育。
第八条 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指导省普通高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强化对学生军训工作的评估、督导、研究和交流。
第九条 学校年初制定本校学生军训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军事部门,共同拟制学生军训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学生军训的训练任务、实施方式和保障条件等,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把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作为必修课程,其中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高中阶段学校要把军事训练作为学生的必修内容,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其中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14天。
第十一条 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理论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鼓励在线军事课程开放共享。在线课程教育实施准入制度,授课时数不超过9学时。
第十二条 依托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现有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加强实弹射击、战备基础、防护救护、战术基础动作等课目训练和军事体育训练,推广轻武器射击等课目的模拟仿真训练。
第十三条 推行错峰训练,促进学生军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着力提升学生军训质量效果。探索建立学生军事营地育人长效机制,省每两年至少举办1届学生军事训练营。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明确承担学生军训教学科研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军训的教学科研任务,提升教学科研质量。
第十五条 依托有关院校建立学生军训协同创新基地,积极开展学生军训协同创新研究,建立学生军训教研、科研制度,多渠道开展学生军训的战略性、政策性和科学性研究,努力为学生军训提供决策支持。将学生军训有关选题纳入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统筹考虑,及时组织军地有关人员开展申报研究。加强学生军训科研成果交流、推广应用,适时创办学生军训工作学术刊物,支持学生军训专业性社会组织建设,大力提升军事教师学术研究能力。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需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军事教师,教师数量与年度招生人数按1∶500~800比例配备。高中阶段学校采取专(兼)职办法配备1~2名军事教师。各地可适当选派符合条件与要求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担任军事教员。
第十七条 根据与学生军事教育有关的硕士学科点或专业方向建设情况,对有关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予以支持,切实提高军事教师学历水平。探索建立军事教师分级培训体系,推动军事理论课教学队伍常态化培训。省每年至少举办1期普通高校军事教师培训班,各市每年至少举办1期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培训班。
第十八条 完善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确保军事教师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奖励、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根据我省现有派遣军官的员额和实际,依托省军区、院校和基地的架构,在省军区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调整优化派遣军官布局。派遣军官要切实担负起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教师培训和学生军训组织计划、训练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队伍选配,切实选拔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军官担任派遣军官,按照职称编配比率配齐队伍,严禁随意挪用、挤占派遣军官编制员额。强化任职培训,通过选派代表参加全军派遣军官业务培训、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定期组织业务轮训,提升派遣军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拓展发展空间,改进派遣军官职务评任办法,严格落实对派遣军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单列单评的规定,确保派遣军官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承训力量
第二十二条 省内驻军和武警部队要大力支持和做好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各承训单位按规定程序、时间节点上报承训任务,严格按计划、按标准派遣承训人员,严明纪律要求,树好军队、军人形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要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纪律严明、本人自愿的要求,建设民兵预备役教官队伍,建立专门组训机构和专职教官队伍,确保训练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教育厅制定《广东省学生军训基地建设标准》,规范学生军训基地建设、训练和管理秩序。2020年前,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及学校分布情况,建成基本满足当地学生军训需求的学生军训基地,为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坚决杜绝学生军训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探索在普通高等学校试点编组民兵预备役队伍,由现役部队组织培训,选拔符合条件且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赋予承训资格,由其辅助组织开展本校新生军事技能训练。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学生军训任务的计入年度后备力量训练任务。
第二十六条 高中阶段学校以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为主,探索人防教育训练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德育教育基地等通过审核后开展学生军训为辅的模式,开展学生军训技能训练。
第五章 质量监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加强对学生军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军训质量的监督检查。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系统建立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相对接的学生军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地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学生军事素养状况、师资与承训力量建设、经费场地器材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跟踪评估。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人武部,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要分别对本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本年度学生军训情况进行汇总,并逐级提交学生军训工作年度报告。普通高等学校要按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生军训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制定《广东省学生军事训练评估标准》,建立学生军训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督查。对在学生军训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加强领导管理力量和工作指导力度,健全完善学生军训工作省级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生军训中长期规划制度,由省教育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制定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学生军训目标、任务、路径和措施,切实搞好学生军训工作规划设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军区系统担负学生军训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力量,履行好统筹年度任务规划、统筹各类承训力量、统筹当地训练资源、统筹武器弹药保障、统筹军训质量监管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把学生军训纳入党委议事日程,要健全由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党政分工落实的学生军训管理机制,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军训“不变形、不变味、不变色”。
第三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课程建设要求,把学生军训纳入学校课程建设整体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安排和公共资源配置。
第七章 相关保障
第三十六条 推进基地化训练,部队和后备力量训练机构要向学生军训开放,要充分利用部队和后备力量现有的训练机构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要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加大经费投入。学生军训工作经费按事权划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普通高等学校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按照校内训练生均150~200元、校外训练生均200~250元的标准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高中阶段学校军训工作经费,由学校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承担学生军训帮训任务,由编组单位计入年度后备力量训练任务,其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差旅费等从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中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武部予以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武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学生军训安全的指导、监督、预防和管控。各学校要建立学生军训安全教育、保险赔付、伤害预防制度。军训期间,承训单位和学校应分别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督导和落实相关军训安全工作制度,有效管控风险,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军训基地和进行校内训练的学校应设置符合条件的卫生室(医务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参训学生提供必要急救及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应加强军事训练期间学生健康状况的监测,一旦发现群体性疾病,应及时报告属地卫生计生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按规定处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暂时无法设置符合条件的卫生室(医务室),应配备随时待命的急救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学生军训中表现优秀且自愿入伍的学生,兵役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征集;积极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现役部队,在双拥共建等评比中予以优先。
第四十三条 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特别是新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对学生军训政策、经验和做法的正面宣传报道,应采取拍摄学生军训专题宣传片、建立学生军训网络宣传平台等措施,宣传学生军训成果,发布权威信息,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