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职业院校19年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招生章程

2019/7/3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2019年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茂名市文明北路232号;邮政编码:525000

    南校区: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海城五路1号;邮政编码:525027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报考及招生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基本条件:

2017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三二分段试点专业就读,符合《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7〕43号)要求,具有正式学籍和广东户籍及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的学生。

    第十五条  转段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1.获得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B级以上证书及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一级以上证书;2.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3.省(厅局)级及以上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或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我校各专业具体资格证书要求见表1。

表1.各招生专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对应表

招生专业

证 书 要 求

证书名称

发证机

应用化工技术

化学分析工证书(中级及以上)

化学检验工证书(中级及以上)

化工总控工证书(中级及以上)

食品检验工证书(中级及以上)

化工工艺试验工(中级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授权单位

化学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及以上证书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考的一级及以上证书

建筑工程技术

CAD绘图员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施工员(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质量员(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资料员、安全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以上为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证,无等级之分)

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防水工、油漆工、抹灰工、钢筋工、架子工、测量放线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砌筑工、镶贴工(以上皆为中级)

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

工程测量员证(中级)

测绘行业特殊工种技能鉴定广东站

土木工程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及以上证书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考的一级及以上证书

数控技术

数控车工技能证(中级)

数控铣工技能证(中级)

钳工技能证(中级)

普车技能证(中级)

电工技能证(中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授权单位

电工证书、电子证书、机械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及以上证书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考的一级及以上证书

模具设计与制造

数控车工技能证(中级)

数控铣工技能证(中级)

钳工技能证(中级)

普车技能证(中级)

电工技能证(中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授权单位

电工证书、电子证书、机械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及以上证书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考的一级及以上证书

电气自动化技术

电子装配证书(中级),维修电工证书(中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授权单位

电工证书、电子证书、机械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及以上证书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考的一级及以上证书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维修工(中级),汽车电工(中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授权单位

电工证书、电子证书、机械证书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及以上证书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考的一级及以上证书

计算机应用技术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考的一级及以上证书

    第十六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试点招生专业为应用化工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共7个专业,招生计划为780人。试点专业招生计划纳入我校2020年度招生总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见表2。

表2.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表

申请试点专业

招生

计划

合计

分校招生计划

对口中职学校

中职对口专业名称

应用化工技术(570201)

60

60

广东省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校

石油与天然气贮运030400、化工仪表及自动化060500

建筑工程技术(540301)

110

110

茂名市建设中等专业学校

建筑工程施工(040100)

工程造价(040500)

数控技术(560103)

200

80

茂名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051400、机电技术应用051300、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012700

50

信宜市职业技术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051400、机电技术应用051300

70

茂名市建设中等专业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051400、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012700

模具设计与制造(560113)

50

50

茂名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模具制造技术051500、数控技术应用051400

电气自动化技术(560302)

130

20

高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电子技术应用091300

30

化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电子技术应用091300

80

茂名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电子技术应用091300、农村电气技术0128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560702)

120

30

高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汽车运用与维修082500

70

茂名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汽车运用与维修082500、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012700

20

信宜市职业技术学校

汽车运用与维修082500

计算机应用技术(610201)

110

30

高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计算机应用(090100)

30

化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计算机应用(090100)

50

信宜市职业技术学校

计算机应用(090100)


780

 


 

    第十七条  中高职三二分段学制五年,其中中职学段三年,高职学段二年。

    第十八条  学生正式录取进入我校高职学段后,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五章  录取衔接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中职学校制定转段生源选拔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发动和推荐试点专业学生报考。非试点专业学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条  考核方法:转段选拔考核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选拔要求为依据,以综合素质和职业核心能力考核为重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中职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培养目标、人才定位和专业课程的有机衔接。转段选拔考核采取中职学校推荐与高职院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中职学校推荐

中职学校制定转段生源选拔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试点专业学生综合文化知识、技能水平和德育方面的表现,按照我校招生计划的1.5~2倍的比例,在试点专业报考学生中,择优推荐参加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

(二)高职院校考核

考核由试点高职院校负责,主要考核学生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专业理论考核由高职院校采取笔试、认定等方式开展;专业技能考核由高职院校在对口中职学校开展,采取实操、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实践动手能力。专业理论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占60%。

   1.专业理论考核内容及要求

由我校各专业依据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在中职学段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选定3-5门专业核心课程,以这些核心课程的期末考试总评分数的平均值分作为专业理论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不再专门组织笔试。

2.专业技能考核内容及要求

由我校在对口中职学校采取实操、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3.免试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等文件,考核对象在校期间获得本专业相关的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由我校会同相关中职学校填写《职业院校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试点免于考核申请表》(见附件),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以免于参加我校考核,直接就读我校相应专业。

4.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满分值为100分,其中专业理论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占60%。

 

第六章  录取原则和招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转段考核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必须参加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考试,并具有成绩。依据我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方案,在2019年6月25日前,公布学生各科目选拔考核成绩。按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合成总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据省教育厅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经转段考核被拟录取的学生,要继续在中职学校按照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完成中职学段学习,第四学年进入对口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学习;未被录取的学生则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中职学校第三学年的学习,参加顶岗实习,准备就业或参加其他类型的招生考试。    

   第二十四条  1.拟录取考生需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并取得2020年高考考生号。未取得高考考生号的考生,直接取消拟录取资格。2.拟录取考生因未按时取得高考考生号、未按时考取技能证书、已被其他分类招生录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等原因,直接取消拟录取资格。

 

第七章  招生时间安排及报名流程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时间安排及报名流程

1.2019年5月31日前,通过普通高考录取系统上传转段考核方案和招生章程,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2.2019年6月,依据学生自愿参加转段考核情况组织学生到高职院校报名(高职院校可以在对口中职学校设置现场报名点)。

3.2019年7月,将学生成绩录入普通高考录取系统,具体时间安排视省招生办时间而定。

4.2020年4月前,中职学校收集考生录取所需材料:

①已确认的高考报名表(或回执)复印件 1 份(右上角标记名次,该名次与转段考核成绩表中一致);

②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本人中职录取名册复印件 1 份(在该生所在行标记名次,该名次与转段考核成绩表中一致);

③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文件规定的其他技能课程等级证书复印件 1 份;

④免于考核考生还须提供已批准的免于考核申请表;

以上报名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注明:A.从2019 年始,审核材料须同时上交纸质稿和电子版本(电子版以zip压缩包形式),材料由所在中职学校收齐后,统一提交到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不接受考生个人提交材料。考生审核材料为 jpg 或 pdf 格式电子文档。 

B.免试生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5.2020年4月20日前,中职学校须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在所有上报材料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确认(无注明和盖章确认的材料视为无效)。报名材料统一由所在中职学校快递到我校招生办,确保报名材料能在报名截止日前送抵我校,凡在报名截止日前尚未送抵,视为考生放弃报名资格。

6.2020年5月,与中职学校核实申请放弃考生、技能证书考取、高考报名等情况,确定最终拟录取名单。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7.2020年9月,与普通高考录取新生同步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以上具体时间安排以省招生办公室时间进度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的招生信息网。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转段考核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转段选拔考核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1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3〕63号)执行。

第三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应用化工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41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40元。

 

第十章  报到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第六学期回中职学校参加理论学习,不回中职学校参加理论学习的视放弃录取资格;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被录取的学生须在中职学段毕业后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  自主招生的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通过高职对口中职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进入学校后,在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完全一致。

 

第十二章  资格复查和新生注册

第三十五条  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高考考生号的考生直接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六条  经我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录取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提交中职毕业学历证书,否则注销其高职学籍。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对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试点工作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转段方案及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我校和对口中职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我校以及中职学校招生网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中职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并制定转段考核方案。

第四十一条  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选派政策理论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四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学校积极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 系 人:梁亚成

监督电话:0668-2920095

传    真:0668-2920626

电子邮箱:mzyjjjc@163.com

第四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部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668-2920126、2920128

传    真:0668-2920126

电子邮箱:mmz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mmvtc.cn

招生网址:http://websites.mmvtc.cn:808/zsw/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授权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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