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2019年高考招生章程

2019-7-20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学金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9〕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英文名: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United International College,中文简称:北师港浸大,英文简称:UIC)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金同路2000号。邮政编码:5190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内地与香港合作办学。内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香港浸会大学。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内地与香港携手成立的创新型大学。学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浸会大学批准,在教育质量上接受香港浸会大学的指导、评估和监督,在教学上实行全英文授课。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肆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招生详细信息见学校招生信息网。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录取进度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
在全国,除广东省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列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在本科一、二批合并的省市区列入本科批次录取)。
在广东省,实行本科提前录取批次非军检院校录取,分文理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时,在自主招生等院校综合评价录取,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学校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广东省考生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方式、选拔程序、录取标准等执行我校《2019年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投档比例:
在全国,除广东省外,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规定及学校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在广东省,学校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非军检院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以1:1的比例投档;在自主招生等院校综合评价不设投档比例,对于参加我校入学测试,且入学测试成绩合格并在广东高考志愿系统自主招生等院校综合评价志愿栏填报我校的考生,学校在自主招生等院校综合评价投档录取。考生若未能被我校录取,不影响其后续本科批次的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要求:
在全国,对除广东省以外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本科批次的省市区达到当地本科线,海南达到本科A线),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报考金融数学专业的,还须符合数学单科成绩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总分相同时,高考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但调剂录取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
对于报考本科提前录取批次的广东省考生,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总分相同时,高考成绩排位前者优先录取;但调剂录取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其中,报考金融数学专业的,还须符合数学单科成绩要求。
一般情况下,对于报考我校2019年自主招生等院校综合评价的广东省考生,原则上要求高考成绩须达到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对于在我校入学测试中表现特别优秀的考生(即我校全英文入学测试满分225分,入学测试成绩达到200分或以上的考生),可在高分考生优先投档线下30分(含30分)以内投档。录取时,学校分文理科按考生综合成绩根据学校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从高到低录取,其中:考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学校组织的入学测试成绩占30%,考生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如综合成绩相同而又不能同时录取时,则先按考生高考成绩,如高考成绩也相同的情况下,再按我校入学测试成绩、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考成绩排位的顺序录取。我校入学测试为全英文的笔试、面试及体育科目测试。其中,报考金融数学专业的,还须符合数学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分档顺序: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总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分档,依次类推,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亦实行该规则。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总分(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英语单科成绩的投档要求、报考金融数学专业数学单科成绩要求:
在全国,除对广东省以外的考生,学校要求凡是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大类的考生,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73.3%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1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8分或以上;报考其他大类或其他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66.7%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0分或以上。
在全国,学校要求凡是报考金融数学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数学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数学单科满分值的66.7%或以上,即:数学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而数学单科满分值为160分,则必须达到107分或以上。
本校为全英文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
对广东省考生,报考我校本科提前录取批次,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2C级及其以上;报考自主招生等院校综合评价,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都达到C级及其以上。
对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且选测科目2B及其以上,必测科目5合格。考生统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排序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出现同分同等级时,文史类考生语文成绩高者优先,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我校在上海、浙江的选考科目要求不限,录取原则按照上海、浙江招办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加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我校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专业大类及专业的方式进行招生。按专业大类招生入读的学生,将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周前确认专业分流。学校设有转专业政策。总体上,学生可于大一下学期,根据教务处的时间要求,提出转专业的申请意愿。学校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教学资源,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允许部分优秀学生申请专业调整。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及新生入学身体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九万元人民币
住宿费:两人间:6400元/人/学年
              三人间:4000元/人/学年
              四人间:3500元/人/学年
如上级部门颁布新房型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收费细则详见学校网站。

 

第八章  奖学金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奖学金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广东省新生入学奖学金、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
新生入学奖学金适用于除广东省以外,全国普通高考报考我校,录取并按时报到注册的2019年优秀新生。新生入学奖学金为当年学费全免,原则上为期四年,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详见学校《2019年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在广东省,我校设置2019年广东省新生入学奖学金,奖励细则详见学校《2019年广东省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另,我校对珠海籍新生设有专项奖学金,详见学校《2019年珠海籍新生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的在学奖助学金。奖助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冯燊均先生国情国学教育优秀学生奖学金、许嘉璐全人教育奖学金、古楚璧伉俪奖学金(中国内地生)、古楚璧伉俪奖学金(中国香港生)、港澳华侨生奖学金、薪传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由学校奖助学金委员会按照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评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联系人:罗老师,电话号码:(0756)3620332,传真号码:(0756)3620888,电子邮箱:graceyanluo@uic.edu.hk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6)3620011、3620022、 3620033、 3620044
传真号码:(0756)3620047
电子邮箱:admission@uic.edu.hk
学校网址:http://www.uic.edu.hk
招生信息网:http://www.uic.edu.hk/admissio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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