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20年公办普通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1000元/人
近日,省财政厅公布《关于提高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粤财科教〔2019〕147号),在去年《关于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粤财教〔2018〕399号)的基础上,提高了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维持省财政补助范围和比例不变。
标准提高
从2020年起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1000元。此前标准:2019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并逐步提高,2020年、2021年分别达到每生每年600元和700元。
适用对象
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包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进行核拨。
开支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费、日常维持维修维护费、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等方面。
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省补助范围和标准
各地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由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分三档按70%、50%、30%的比例予以补助,具体如下: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按70%比例补助。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按50%比例补助。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按30%比例补助。
除上述三档地区外,剩余地区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由同级市、县(区)财政自行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