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级差。
对考生投档总分有排位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依次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以此类推,依次安排投档总分排位在其后面的考生的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对考生投档总分无排位或无排位分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依次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以此类推,依次安排投档总分在其后面的考生的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1. 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
2. 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所在省份如对其所报考的专业有组织术科省级统考,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的术科省级统考并合格。
1. 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北京、吉林、广东考生须参加我校术科校考;山东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的术科校级联考,不参加我校术科校考;江西、湖北、湖南、海南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的术科省级统考,不参加我校术科校考。
(1)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北京、吉林、广东考生,在其术科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公式(术科校考成绩/术科校考总分×6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40)计算综合分,再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2)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山东考生,在其术科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公式(术科联考成绩/术科联考总分×6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40)计算综合分,再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3)对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江西、湖北、湖南、海南考生,在其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公式(术科统考成绩/术科统考总分×6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40)计算综合分,再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2. 对报考我校音乐表演专业(含声乐、钢琴、音乐国际传播三个方向)的考生,在其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3. 对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4. 对报考我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含平面艺术设计、环境与展示设计、信息艺术设计三个方向)的考生,在其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公式(术科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计算综合分,再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所属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当地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当地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本校在江苏省的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AB,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及以上等级。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