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1/7/19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阅读:  【放大镜】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 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切实维

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

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 结合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

情况,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 公正选拔、 公开透

明,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 综合评价、 择优录取。 学校招

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考生、 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

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371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江门市潮连大道 6 号 邮政编码: 529090

新宁学院校区: 台山市台城南区沙岗湖科教文化区

邮政编码: 529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 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 业颁证: 对取得我校学籍, 在规定年限

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 业要求者, 颁发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普

通高等学校毕(结) 业证书。 证书种类: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毕(结) 业证书。 退学学生, 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

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学

校教师、 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全面贯彻执行教

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 负责制

定学校招生章程、 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 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

专业招生计划, 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协调处理招生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

构,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 编制招生

计划, 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招生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 主动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

考试招生监察小组, 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在录取期间

成立信访组,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 申诉、 投诉处

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 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学前教育专业、 旅游管理专业、 大数据与

会计专业分别与岭南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 肇庆学院旅游管理专业、 韩山师范学院财务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

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 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

取, 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 单独编班。 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

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 各项考核合

格, 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 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 毕

业证书。 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对应本科高

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 可获得对应本

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非实验班学生, 不得转

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 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 严格遵守教育部、 省(区、 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

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 本着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以考

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 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 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 区、 市) 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 历史

类、 物理类), 艺体类(含音乐类、 美术类) 分别划定的录取控

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 计入高

考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 3 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具体要求以广东省

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 市), 学校可根

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

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

格、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 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

情况下, 依据考生成绩、 专业志愿, 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

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 历史类、 物理类) 专业分档时, 根

据各省(区、 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 实行“专业志愿优先” 原

则, 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 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

高到低排序录取。 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 优先录取已修习

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 的考生。

(备注: 学校根据在其他投放计划的省份相关招生工作规

定制定录取原则。)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 根据各省(区、 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 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 实行“专业

志愿优先” 原则, 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 按考生投档

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 按照考生

排位择优录取。 当考生排位相同时, 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

础知识(模块) 的考生。

1.音乐类、 美术类统考(专业) 投档总分 750 分, 以普通高

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 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 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 40%+术科统考成绩×

2.5× 60%。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 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 从高

到低排序, 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 相同时, 比较“3+1+2”

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 高低, 高者优先; “3+1+2”

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 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

外语、 术科统考成绩、 再选科目最高分、 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

到低排序, 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2.省外计划

外省计划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 音乐类、 美术类统

考专业, 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在

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 实行“专业志愿优先” 原则,

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

低录取。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 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 当

考生排位相同时, 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

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

若服从专业调剂, 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

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 考生不服

从调剂的, 作退档处理。(学校在其他省份投放招生计划的按照

当地省份实际情况执行)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非英语语种考生

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 按各省(区、 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

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 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

学厅〔 2010〕 2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残障考生, 若其生

活能够自理, 符合所报专业要求, 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

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

市) 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因专业特点及工作岗位

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 艺术类美术相关专业不招聘色弱色盲

毕业生, 请相关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以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

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依据, 对新

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 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予以转专业或取

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 须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 逾期未注册者, 作自行放弃入

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 将对学生进行政治、 文化、

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

违纪违规行为者, 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

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

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 367 号) 和《广东省发展改革

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

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 2016〕 366 号) 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史类( 学前教育、 早期教育专业除外) 专业学费 5250

元/生· 学年; 理工类专业学费 6410 元/生· 学年; 学前教育

专业、 早期教育专业以及艺术类(美术、 音乐) 专业学费 10000

元/生· 学年; 住宿费 1300 元-1800 元/生· 学年, 最终以物价

部门审定的标准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 奖学金、 助学金、 勤工助学

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 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等, 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

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

学岗位。 学校奖学金分为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 奖励标准

按照《学生手册》 相关规定执行, 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

生, 其中专项奖学金中设立的优秀新生技能奖学金用于奖励获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赛一、 二、 三等奖(含省赛一等奖)

新生。 校级助学金设立一系列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 包括江门

市政协扶困助学金、 五邑慈善会奖学金、 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

江门市潮资企业联谊会奖学金、 有名氏励志奖学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 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0-3725908、 3725289

传 真: 0750-3725908

电子邮箱: jmptzsb@163.com

学校网址: http://www.jmpt.edu.cn

招生网址: http://zsxx.jmpt.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室、 监察处负责监察、 监督学校招

生工作, 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 杨老师

监督电话: 0750-3725073

电子邮箱: jmptjcsjc@126.com




  


联系我们


  咨询找校(备注:学校+姓名)  



    温馨提醒:


    关注公众号【广东招生在线】,回复【456】可获取高考、学考、自招、高职高考等报名时间、报考办法,报名网址,招生院校,招生专业,录取分数等信息。


  • 延伸阅读
  • 热门阅读
  • 相关评论

[找学校]    [招生简章]    [专业学费]    [录取分数]    [航拍视频]    [最新]


粤ICP备11094791号
【我要报名】  【回到顶部】  【放大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