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国家政策问答

2012/11/15  国家教育部  阅读:  【放大镜】  

民办高校国家政策问答

 

问: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有几种形式?这些办学单位目前颁发的学历文凭都是国家认可的吗?有什么区别?是由哪些部门颁发的?

    答: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有6种形式。

    A、普通高等教育;B、高等职业教育;C、高考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已取消);

    D、高等教育自学考试;E、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F、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A、B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专、本科);C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生所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D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考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E类教育由学生所在的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其授权,向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F类教育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内学生可以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互相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境外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

    问:国家审批可以颁发学历的民办高校的条件是什么?达到这个审批标准的学校是否一定可以颁发学历?如果不是,为什么?

    答:本科学历教育的申办条件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 专科学历教育的申办条件须符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的审批,须纳入国家和地方教育的宏观发展规划,并结合国家有关学历教育的设置标准和对拟申办学校的设置评议情况进行审批。

    问:如果学生或者家长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有意见,应该向哪些部门反映?

    答:如果学生或家长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有意见,(1)向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如实反映情况;(2)向学校的董事会(董事长)如实反映情况;(3)向学校的举办单位如实反映情况;(4)针对不同问题向学校的上级教育、物价、工商、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5)根据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必要时可向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担交立案或起诉材料。

    问: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毕业生报考高一层次普通高校有什么限制吗?

    答:在民办学校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毕业生报考高一层次普通高校和成人院校,应该说只要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在报考上一级高校没有限制。按同等学历对待。

    经过国家教育管理部门正式批准举办的中国高等教育形式有6种:普通高等学校(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国家高等教育本、专科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军事院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专科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已取消);电视大学举办的高等专科教育。

    此外,还有由各省(市、区)批准举办的各种从事高等教育课程教学的民办学校;由各级党校举办的高等教育课程函授教育。

    问:选择学校的根本依据是什么?

    答:最关键的是:考察学校是否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学校招生简章、广告是否有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号;学生交费时学校是否出具正式发票。报考者最好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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