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加大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我院已构建公开透明的高职院校招生信息网,将我院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信息予以公示,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2013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我院将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资源做好2013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本院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加分公示、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院2013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二章 时间安排表
第三十三条 学院2013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时间安排表: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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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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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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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上报招生方案、招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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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至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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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宣传发动报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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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至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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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高考报名的考生进行高考补报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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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至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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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我院网上预报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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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至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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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准备报考材料及邮寄报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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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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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在学院招生网公布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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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至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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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缴交考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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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至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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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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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至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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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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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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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和专业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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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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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各专业考生考试成绩及拟录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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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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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录取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院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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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5500元/年;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5500元/年;装潢艺术设计专业:学费10000元/年。学生住宿费:500-1200元/年。
第三十五条 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报考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09〕27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 [粤价函〔2003〕1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3〕6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体育技能课程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5〕603号])执行。
(一)考试费用收费方式:
报考费用原则上由考生所在中学统一收取,中学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广州城市职业学院账号(汇款时必须在汇款用途处填写中学名称及各专业报考人数),汇款完成后将银行回单发传真到020-86375471,(单独缴费的考生汇款完成后将银行回单发传真到020-86375471,须在银行回单上注明姓名和考生号)。
开 户 名: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账 号:3602074129200019185
开户银行:工行广州政通路支行
(二)报考考生必须缴纳考试费用,否则不予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各专业报考费用收费标准、缴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四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三十六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十五章 招生工作的监督、申诉和咨询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
联 系 人:方树栋
监督电话:020-86374467
传 真:020-86374467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通信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510405
咨询电话:020-86375471;86375473
传 真:020-86375471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考生参加我院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若被正式录取,高考时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本、专科层次的录取。考生若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落选,则可继续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通过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各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完全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于2013年 月 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我院2013年自主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最终以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