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初中招生借读生申请指引
一、借读生分类
非禅城户籍新生入读公办初中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两种。
(一)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是指符合《禅城区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中规定的十六种条件之一的借读生(详见禅城区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二)普通借读生
普通借读生是指未达到政策借读条件,新生父(母)在禅城区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有合法固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普通借读生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入读公办初中。
二、借读生的学位安排
非禅城区户籍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原则安排入读公办学校,额满为止。
禅城区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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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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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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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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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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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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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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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群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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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禅城区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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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委托监护公证书;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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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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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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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优抚对象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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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师级或区级民政局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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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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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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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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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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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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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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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禅城区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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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委托监护公证书;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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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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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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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教民〔2011〕8号文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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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户口簿;进藏干部职工房屋产权证书;佛山市或禅城区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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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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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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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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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引进且在禅城区工作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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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工作证或处(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引进人才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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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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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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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禅城区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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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核发的资格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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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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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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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禅城区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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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或以上的引进人才类《广东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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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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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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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贡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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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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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市民证书或区政府认可证明;居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本区户籍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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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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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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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禅城区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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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居住证;身份证明材料;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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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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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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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禅城区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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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证明;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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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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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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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群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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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禅城区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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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护照原件(复印件存档)
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相应亲属关系公证(外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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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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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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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禅城区居住的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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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
2、属委托监护照顾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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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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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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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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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禅城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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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禅城区连续一年以上的居住证;
2.在禅城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以上证明;
3.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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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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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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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是禅城区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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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本区户籍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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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本区户籍的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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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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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禅城区,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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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部门签发的入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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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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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所需提供资料的说明
1.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需提供父母户籍资料或其他身份资料,并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效证件。
2.计划生育证明是指禅城区计生部门在借读申请表计划生育情况栏内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学生父母双方均为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士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第1、4条中,委托本区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学生,需提供禅城区公证处出具的委托监护公证书。
4.第6、8条:引进的人才指佛山市政府或禅城区政府部门引进的,并且在禅城区地域范围内工作的人才,报名时须提供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的证明。
5.第11条:指取得房产证的用途是“住宅”的商品房;如果提供的房产属于自建房,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6.第14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①在禅城区连续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居住证明,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可以代替在禅城区连续5年及以上的居住证明:在禅城区连续5年及以上参保证明;在禅城区连续5年及以上营业执照;在禅城区连续5年及以上依法纳税证明;②在佛山市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及以上的证明;③计划生育证明;④此条至少要有1年以上禅城区的居住证明。
关于在禅城区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含5年)的时间计算方式为:至报名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中间不能够中断。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如果居(暂)住证中断30日以内的,按连续算,中断30天以上者,从中断后算起。
连续参保5年以上(含5年)的时间计算方式为:至报名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中间不能够中断。
7.第15条,父母双方为禅城区户籍的学生,如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认定为政策性借读生。
8.所有证件、证书、证明都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普通借读生申请入读禅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细则
为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安排非禅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公办学校义务教育,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通过积分制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普通借读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父(母)在禅城区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已满一年(有效期至报名截止之日止)
(二)申请人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完毕的。
第二条 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借读的新生,申请人父母在我区居(暂)住年限、计划生育、参保年限、技术职称、工商纳税、购房情况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依据,社会服务、表彰奖励作为加分依据。
第三条 积分项目共八项,其中一至六项为基本积分,分值为100分,第七、八项为加分项目,分值为30分。总分130分。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在禅城区连续居住年限(15分)
居住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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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1
年
|
满
2
年
|
满
3
年
|
满
4
年
|
满
5
年
|
满
6
年
|
满
7
年
|
满
8
年
|
满
9
年
|
满10年或以上
|
分值
|
1.5
|
3
|
4.5
|
6
|
7.5
|
9
|
10.5
|
12
|
13.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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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计算申请人父(母)单方积分,此项必须有积分。
(二)在禅城区连续参加社保年限(20分)
参保
年限
|
满
1
年
|
满
2
年
|
满
3
年
|
满
4
年
|
满
5
年
|
分值
|
4
|
8
|
12
|
16
|
20
|
只计算申请人父(母)单方积分。
(三)在禅城区年纳税额(15分)
个人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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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500
元
|
满1000元
|
满1500元
|
满2000元
|
满2500元
|
满3000元
|
满3500元
|
满
4000
元
|
满
4500
元
|
满
5000
元或
以上
|
分值
|
1.5
|
3
|
4.5
|
6
|
7.5
|
9
|
10.5
|
12
|
13.5
|
15
|
企业
纳税
|
满
0.5
万元
|
满
1
万元
|
满
1.5
万元
|
满
2
万元
|
满
2.5
万元
|
满
3
万元
|
满
3.5
万元
|
满
4
万元
|
满
4.5
万元
|
满
5万
或以上
|
分值
|
1.5
|
3
|
4.5
|
6
|
7.5
|
9
|
10.5
|
12
|
13.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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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纳税以近一年纳税额计算,企业纳税以近三年最高纳税额计算,只计算申请人父(母)单方积分。
(四)计划生育(10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10分。
政策外生育,但已经接受处理完毕的,0分。
(五)购房情况(20分)
在禅城区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20分;
(六)技术职称(20分)
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20分;
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10分。
只计算单项最高积分,积分不累加。
(七)社会服务加分(10分)
参加志愿献血一次,2分;
参加志愿者服务每满50小时,2分。
计学生父母近三年积分,积分可以累计,最高分10分 。
(八)表彰奖励加分(20分)
1、在禅城区工作期间受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加20分;
2、在禅城区工作期间受到区级政府部门表彰,加10分;
3、在禅城区工作期间受到镇街政府部门表彰,加3分。
只计算单项最高积分,积分不累加。
第四条 总积分相同的申请人,依次按照以下项目的积分进行同分比较排序:计生情况、参保情况、居住年限、购房情况、纳税情况、技术职称、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申请资格,其中居住年限时间方式为,至报名之日起向前计算,居(暂)住证中断30日以内的,按连续算,中断30天以上者,从中断后算起;参保年限时间方式为至报名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中间不能够中断。
第六条 为确保本细则的公正、有效实施,区招委会相关单位负责对积分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区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意见,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本细则由禅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