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3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4.除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外,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购买的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民办小学毕业或在外市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深入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各区(县级市)要进一步完善电脑派位、对口入学、地段划分以及“九年一贯”等各种有效的初中学位分配办法。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6%)。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只能进行体育、艺术方面的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性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在小学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同时报市教育局。
要认真执行“八不准”和“三不准”规定。“八不准”即不准开设“奥赛”等竞赛课,不准以“奥赛班”等名义编设教学行政班,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奖励加分依据,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编班和转学的依据,不准将“奥赛”等超课标内容列入考试,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特长生招生除外);“三不准”即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6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不准以编班为目的实行任何名义的分层测试、小学入学不准实行学科测试,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新生入学后,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基〔2006〕96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向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
3.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5.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6.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6〕137号)的精神,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要改变高中招生仅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改革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不断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入发展。
(二)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问题。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通过学业考试,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上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和毕业的标准,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须在初中教学任务完成后进行。
所有2013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需报考普通高中的返穗生、往届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学业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1)学业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领导和管理,市招考办和市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
(2)学业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封闭式命制并组织实施;考查科目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四科考查题由市统一命制,由学校所在区(县级市)统一阅卷,其他考查科目题目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组织命制,并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12学年度广州市普通中学各项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90号)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实施。
2.命题的原则。
(1)命题要准确反映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
(2)加强考试内容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各学科的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开放性、探究性和考试形式的多样性,不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
3.考试与考查科目及卷面分值。
全市统一考试的科目为七科: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含口试,英语口试按15分计入英语总分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5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三科卷面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开卷内容分值为60分。体育考试总分值为60分,具体考试意见另行规定。
由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学校负责组织的考查科目为八科: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含生物实验操作)、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此外不得自设其他考查科目。
4.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
(1)学业考试成绩在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时,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等级分为A、B、C、D、E五个。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各学科学业考试等级的比例分别为:A(25%)、B(35%)、C(25%)、D(10%)、E(5%)。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以有利于学校录取和学生发展的方式应用学业考试成绩。
5.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初中数学课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粤教研〔2000〕3号)和我局《关于广州市中学初中数学使用科学计算器的通知》的精神,2013年,全市学业考试数学科继续使用科学计算器,考试使用的科学计算器由市统一确定型号和标准。
(三)关于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市教育局按市招考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
(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
(1)省、市属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广雅中学、市执信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六中学、市铁一中学、广大附中、广东华侨中学、市协和中学、市美术中学、广州外国语学校等12所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广州外国语学校、市美术中学的特色生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市美术中学的其余计划按学校等级的相应批次招生,其余10所省、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安排在提前批招生。
(2)区(县级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提前批面向全市招生,但招收学校所在区(县级市)以外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5%(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同属一个招生区域,以下同),其余招生计划则面向本区(县级市)在提前批或第一批招生。
(3)除上述学校外,各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
(4)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3.除提前批统一安排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及以下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二〇一三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 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详见附件2)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公费和择校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下同)。其他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
6.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2〕51号)和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1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执行示范性普通高中当年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即“指标到校”政策)。即今年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方案并公布,三年过渡,2016年具体实施;2016年至2018年,指标分配的比例为30%,今后视实施情况和上级文件规定再作调整。其中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面向全市分配,区(县级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面向本区(县级市)分配。具体另行制定。
7.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3〕19号)精神,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占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比例降到15%,市、区(县级市)一级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各学校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各学校在完成当年招生计划后,原则上不再额外增补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的要求,2014年起,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停招择校生。
8.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录满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需进行补录的,应通过市招考办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计划,并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在补录阶段可面向当年未被录取的本市学生开展补录工作,具体范围由补录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其中,原未到普通高中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且不能再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
9.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为:不少于2%、不超过5%;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比例原则上占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个别集体项目的学校特长生招生比例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0. 所有示范性普通高中必须按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进行招生,即设不低于12个班的招生计划。
11. 实行特色课程的普通高中学校,其配套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特色课程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 高中阶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管理,分两步完成:第一步: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完成录取已报名参加中招统一录取的考生。第二步: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生录取系统上进行注销和注册入学。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招考办制定。高等职业院校的五年制高职班的招生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筹组织管理,实行单考单招。
13.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75号)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3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以上各类考生凭相关证明资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具体申请条件见附件3)。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管理,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成立“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招考办派员组成,主要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招考办负责。
2.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招考的有关工作。各区(县级市)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过程中拟实行创新的举措,其方案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时点)专报我局审定后,方可印发实施。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
1.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市招考办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的信息,向学生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3.区(县级市)教育局要注意掌握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要注意不得干涉毕业生自主填报升学志愿的权利(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对学校校长及具体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或建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工作,切实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并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区(县级市)教育局和招考办要设立招考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要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制订的招生考试政策,认真做好录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借读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等)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5.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区(县级市)教育局及招考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
根据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本区(县级市)教育局应主动与有关区(县级市)教育局协商解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市、区(县级市)招考办要主动做好协调、研究工作,提出解决建议和办法。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加强自律约束,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市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下进行,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县级市)教育局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市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