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附加分项目:
(1)中职阶段获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者(一、二、三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2)中职阶段获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及以上者(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3)中职阶段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获得前三名者(第一、第二、第三名分别加20分、16分、12分)。
(4)中职阶段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竞赛获得前四至六名或在市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分别加10分、8分、5分)。
(5)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的考生加15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考生加10分;获国家三级运动员的考生加5分。该项附加分与上面第3条和第4条附加分项目不叠加。
(6)考生在中职阶段有发明创造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表彰,经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予以照顾一定分值,最多不超过20分。
注:文艺或体育竞赛类奖项附加分不叠加,取最高分;协会机构组织的竞赛获奖一律不给予加分,只认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六)考生放弃录取的计划缺额将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补录,补录考生直接进入录取名单。
(七)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我院网站公示(5月15日—19日,公示五天),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办理正式录取手续。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考生若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落选,则可继续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
六、时间安排
(一)2014年3月21日前,招生宣传。
(二)2014年3月21日—25日,接受网上预报名。考生登录我院自主招生专栏网进行预报名。
(三)2014年3月22日—26日,现场确认。考生到我院招生就业处确认报名信息、交各类表格、提交各类材料原件备审(附复印件备案)、缴交报名费。
注:未获取高考报名号的考生可在所就读的学校(原高考报名点)办理高考补报名手续,非高考报名点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高考网上补报名及确认报名时间为2014年3月15—20日,详情直接咨询所就读学校或当地招生考试机构。
(四)2014年3月28—31日,公布考生名单。根据考生送审材料情况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布符合笔试资格的考生名单。
(五)2014年4月19日,全省自主招生院校统一时间考试,由学院组织综合考试笔试、专业综合理论(中职生加考)。
(六)2014年4月30日前,公示符合面试/技能测评资格的考生名单。
(七)2014年4月30日前,考生准备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复印件(加盖考生所在中学公章)或到招生部门指定的负责高考体检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资料于参加面试测评当天上交我院招生就业处(没有体检结果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八)2014年5月7日前,组织面试等相关测评(中职生于5月6日组织专业技能考核等相关测评,普高生于5月7日组织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等相关测评)。
(九)2014年5月15日—19日,在学院网站公示拟录取考生, 并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十)2014年8月20日前,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审核备案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十一)2014年9月,经我院自主招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同步办理新生报到入学手续。
以上具体时间安排以公示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院网站自主招生专栏(http://www.gdaib.edu.cn)公布的信息。
七、新生注册和复查
(一)经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八、组织保障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组织、附加分认定、录取等具体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二)命题、考试与评卷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由我院组织实施。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四)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
九、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术科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79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09〕27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 [粤价函〔2003〕1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3〕6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体育技能课程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5〕603号])执行。
十、违规处理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十一、资助学生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相关事宜
(一)自主招生为国家授权学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且高考前就完成录取工作,按文件规定,被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考生若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落选,则可继续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
(二)对自主招生的考生身体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生理缺陷,五官端正,符合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要求;参加广东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并符合教育部规定相关专业的身体要求。已录取考生如查出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我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拥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
十三、信息发布
因时间紧急,所有关于自主招生的信息都通过学院网站发布,不再另行通知。敬请考生随时关注我院网站(自主招生专栏)。
十四、学院自主招生的负责部门及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510507
咨询电话:020-85230071 、020-85230197(传真)
电子邮箱:zsjyc@gdaib.edu.cn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98号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