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教育局发布2018年天河区小学招生安排

2014/5/3  招生网  阅读:  【放大镜】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文件

穗天教〔201411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4年

广州市天河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小学:

现将《2014年广州市天河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小幼教科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2014425



2014年广州市天河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427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小学招生制度,规范我区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办事、以人为本,保障区内适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2008831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三)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地点;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址一致。

符合上述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条件,且于当年统一的小学招生报名工作开始前入住并入户的业主子女,可享受地段生待遇;入住或入户时间未达上述时限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有关规定

(一)加强对非穗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学校在解决地段生入学的前提下,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入学,但必须在学校公示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认真执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天府办函〔2013153号),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做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四)关于残疾适龄儿童入学问题。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应妥善安排学位,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

1轻度弱智、肢体残疾、经康复训练已可以回归主流的聋童,及其他种类程度较轻的残疾儿童到所属地段小学入读,地段小学不能拒绝其报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于儿童入学后进行。

2中重度智力残疾等适龄儿童到天河区启慧学校报名,盲、聋哑儿童分别到广州市盲人学校、广州市聋人学校接受教育。

3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五)关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问题。要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租住户和经政府部门安排入住保障房的适龄儿童以及福利机构供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六)认真执行以下规定,以进一步维护小学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1.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

2.公办学校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3.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

4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5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

6小学(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除外)不准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四、适龄儿童报名手续及须提供的材料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伴,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所属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带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宅基地证或购房合同;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则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市房管局认可的租房合同)及唯一居住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属各类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还需按本文《附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五、小学招生工作安排及程序

(一)4月30日(星期三)发布招生简章。

(二)5月10--12日(星期六至星期一)适龄儿童报名。

报名点设在各小学内,学校按区教育局划定的报名范围接受新生报名。对不属于本校报名范围的,学校要指引家长到正确的报名点报名。

(三)6月8日(星期日)发送新生注册通知书。

各小学的新生录取范围,在新生报名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各小学招生计划和实际报名适龄儿童数统筹确定;录取范围确定后,各小学开始进行新生注册工作。对有争议地段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定接收学校。

(四)6月15日、16日(星期日、一)新生注册。

(五)8月29日(星期五)特殊个案新生补办录取、注册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教育局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小幼教科),负责全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及日常工作。

各小学要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党支部书记、学校其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纪检委员、主管招生工作的中层干部、工会主席、财务人员和本校政治素质高、法制观念强、服务意识好,并能正确把握招生政策的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集体研究、一人审批的原则。校长要亲自组织招生工作专项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当年

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支持。

(三)加强小学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公办、企事业办学校必须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收费,民办学校必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学校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截留捐资助学款,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属地管理、就近入学及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区辖内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原则上由我区负责;遇有人户分离的,由学校和区教育局根据造成人户分离的主客观原因甄别处理。

(五)区教育局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确保小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小学招生工作的管理。

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学校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民办小学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我区民办小学的招生与公办小学同步开始,但可延长至831止。

七、具有本区户籍的小学非起始年级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区内、跨区转学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1231。有效期届满或市的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1

附件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    象

证  明  材  料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有效劳动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秀外来工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件

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2.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对证明真伪性及因此产生的问题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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