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1〕44号)和《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2〕76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我区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法规范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开进行。
(二)幼儿入园年龄原则上为3周岁。
(三)教育部门办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其招生应首先满足学前三年本区户籍人口适龄幼儿以及符合我区统筹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资格的非本区户籍人口适龄子女入园。在有空余学位情况下有条件的可举办托儿部(班)。
(四)幼儿入园坚持免试入园的原则,不得进行测试。
(五)获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幼儿园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学位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分配。
二、招生方式
(一)教育部门、机关办园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招生,其中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第二大点第(二)点的方式进行。广州市公安局机关幼儿园机场西分园按市属机关办园招生方式执行。
1.招生对象:教育部门办园小班新生,招生对象为本区户籍适龄幼儿以及符合我区统筹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资格的非本区户籍人口适龄子女。
2.招生比例:2013年面向社会公开抽号的招生比例为70%,2014年为80%,2015年为85%, 2016年不低于90%。
3.招生办法:教育部门办园招生名额、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方案、流程等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办公办园由举办单位会同幼儿园具体制订,并组织实施。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产生的录取名额,在指定期限内,由幼儿家长持报名参与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身份证、户口薄予以确认,名额不得转让。
(二)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优先满足小区业主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剩余学位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三)教育部门举办的村集体幼儿园,在优先满足该村村民子女入园需求后,剩余学位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招收我区户籍的适龄幼儿。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其他其他部门办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剩余学位应参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面向社会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进行分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的招生名额,面向社会招生的比例,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方案、流程等由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的举办部门会同幼儿园具体制订,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五)获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镇(街)、村集体办幼儿园,应参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拿出一定比例通过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招生的原则,尽量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幼儿园的招生名额,面向社会招生的比例,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方案等由幼儿园的举办部门会同幼儿园具体制订,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三、招生工作安排
(一)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根据所在区域适龄儿童情况和本园办学规模、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本园招生计划。坚持招生公示制度,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本园办学类型、办学特色、新生年龄、招生人数和班数、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招生工作情况提前在园内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告。各园招生计划于每年3月上旬报区教育局民办与职业教育科。
(二)为方便广大家长给子女选择就近、适宜的幼儿园入读,区教育局将在每年四月下旬通过白云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本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有办园资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名称、招生范围、人数等。向社会公布本区教育部门办园的招生名额,面向社会招生的比例,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方案、流程、及录取确认程序等相关信息。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招生结果通过网页予以公布。
(三)幼儿园报名时间为每年5月第二个星期六起顺延两天。各幼儿园发出《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间为每年6月中旬。
(四)幼儿报名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幼儿园报名。参加我区教育部门办园电脑派位的适龄幼儿只可报1所区属教育部门办园志愿。教育部门办园报名方式和电脑派位(或其他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取得学位安排资格的幼儿在收到《入园体检通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医院进行体格检查,通过体检后,幼儿园将发出《新生录取通知》。除此之外,严禁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各种考试或测查。
(六)新生入园后,幼儿园要做好新生在园学籍登记工作。
四、招生工作要求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做好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区域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满足本区域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一)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及时将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传达到幼儿园和幼儿园主办单位,负责辖区内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与监督。统筹本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根据幼儿园资源实际,认真审核幼儿园招生计划及宣传资料,合理核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规模和人数,切实加强对本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录取幼儿。
(二)指导幼儿园做好招生场所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对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尽量扩大面向社会招生的范围,协调好非本地户籍幼儿入园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我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
(五)普通幼儿园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