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头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招生录取办法
(一)照顾录取规定
照顾加分录取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另文通知)。
(二)普通高中的录取
1.全市统一录取招生。
(1)根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志愿投档,分批录取。录取普通高中学校计划生、扩招生、择校生的基本条件是:综合素质评定C级以上(含C级),初二级生物、地理学科学业考试的成绩在C等级以上(含C级)。
(2)公办普通高中扩招生、择校生录取严格按三限规定根据投档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同时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省一级以上(含省一级)学校扩招生、择校生录取分数控制在本区域该校录取计划生分数线80分以内;市一级学校扩招生、择校生录取分数控制在本区域该校录取计划生分数线100分以内。汕头市金山中学、汕头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在各区县招生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由市招生办统一调剂。
(3)往届考生不能录取省一级及以上学校的计划生志愿。
(4)考生一经市、区县招生办录取后,各学校不得擅自更改录取结果,尤其是计划生一经录取,其他学校不得再次录取为计划生,否则市教育局将不承认该生学籍。
(5)汕头市金山中学和汕头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招收的计划生、扩招生和择校生,由上述区县招生办组织录取,并于录取当天上午10时前将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名单报市招生办。
2.继续进行招收部分“推荐生”的试点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方式,推行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要求。我市继续进行招收“推荐生”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县教育局制定上报并公布实施。
(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
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必须在省中招服务平台进行。全省各级各类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依据分级负责、分类操作、简化手续、分段实施、多次录取的原则,通过省中招服务平台从统一的初中毕业生数据库中录取新生。
各级各类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含省属)招生由市招生办投档,学校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或生源不足的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在市招办投档结束后,可自主组织生源(包括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城乡劳动者等)直接通过省中招服务平台录取。对已实行春季招生的学校,已录取的学生数据由各类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录入中招服务平台。
(四)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的录取
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班单独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由省招办根据文化课考试成绩情况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参加五年制高职招生考试后,可以继续参加我市中考,但考生一经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班录取并已注册者,不再参加下一阶段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五)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
鼓励有条件的高中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自主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班。特长学生应增加相关的专业术科考试。特长生的招录,由各区县教育局在征求招生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招考方案,于4月底前报市招办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招生录取结果的审核、新生名册打印和备案
1.各类学校录取结果的审核责任分级分类落实。跨市招生的中职学校录取的非本地生源可由生源地或招生学校所在地招生办审核,也可直接送省招生办审核;其他中职学校录取结果由市招生办审核。其中,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第一阶段,由市招生办投档的,招生学校在省中招服务平台上提交即完成录取,无须办理网上录取审核。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第二阶段,市、区(县)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录取结果由市招生办审核。市、区(县)属技工学校录取结果由市技校招生办审核。
2.中职学校新生录取名册(不区分本外市生源)由市招生办打印、经审核后备案;个别市属中职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如确有需要)直接到省招生办打印、经审核后备案(招生名册须在省招生办打印),无需省市两边打册备案。
(七)录取通知书管理
各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给考生;市招生办组织录取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加盖市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由录取学校或由初中毕业学校发给考生;社会考生由报名区县招生办发给考生。区县招生办组织录取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区县招生办确定发放办法,其中为汕头市金山中学、汕头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市招生办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