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海中考高中招生报名办法,时间和流程(2)

2015/1/26    阅读:  【放大镜】  

 

第五部分 考务实施

试卷保管与保密、监考员选聘与培训、考场考务工作规范、考生注意事项和考风考纪建设详见《珠海市2015年中考考务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

                                     

第六部分 填报志愿

(一)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4日-26日。

(二)考生填报志愿前,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学校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报考指南》免费发给考生,人手一册。

(三)考生应认真阅读《报考指南》,全面了解各种招生政策、规定,根据自己的户籍、学籍和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考虑,合理选择志愿顺序,认真填报志愿。

(四)市一中、市二中、市实验中学、北师大(珠海)附中、斗门一中、民办高中面向全市招生,金海岸中学、红旗中学、田家炳中学招生计划30%面向全市招生,70%面向原区域招生,其他普通高中按限定范围招生。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范围以《报考指南》为准。

(五)全市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登录珠海市招生考试网(http://www.zheec.net)填报志愿。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校对制度,打印志愿确认表供考生及其家长检查、签名,并保留签名后的志愿确认表半年以上。

(六)各类学校的志愿批次分为四批,考生应按批次顺序填报志愿。

1、提前批,参加体艺特长术科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招生学校的特长生志愿。

2、第一批,普通高中学校(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考生可填报6个统招志愿。其中,第1至第3志愿限填报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对具有指标生资格的考生,系统将自动在统招志愿后派生出对应学校的指标生志愿);第4至第6志愿限填报非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3、第二批,五年制大专班,考生可填报1个志愿。

4、第三批,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可填报6个志愿。

(七)关于指标生

1、指标生招生计划:

市一中(校本部)、斗门一中、市二中、市实验中学、北师大(珠海)附中等5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不超过70%的名额作为指标生招生计划。具体招生数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5—2016学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执行。

2、报考条件:

(1)对于本市户籍的考生,具体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珠教〔2012〕4号)执行。

(2)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6号),在2013年4月7日之前取得珠海市初中学籍,同时符合初中3年在我市同一学校就读并持有该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满足2011年开始实施的《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三毕业生,具有指标生报考资格。

3、录取办法:

(1)录取原则。将指标生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全市各初级中学,根据考生的中考成绩及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2)名额分配办法。各初级中学可以分配到某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标生名额=(本校报考考生数/全市报考考生总数)×某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70%。

各初级中学指标生名额按向下取整保留整数,不按四舍五入取整。不超过70%的指标生名额按向下取整分配完毕后,剩余名额转为统招计划。

原则上每所初级中学在每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至少分配有一个指标生名额。初级中学具有指标生资格考生少于50人的,原则上限分配一个指标生名额。

(3)录取办法。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分批次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录取。指标生设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分数线控制在该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布的统招线下50分以内。

(4)各初中学校所分配指标生名额没有完成的自动失效。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无法完成的自动转为该校统招计划进行录取。

(八)考生所填报的各志愿代码不同,但都作为一个独立志愿,不分主次,只按顺序,志愿顺序由考生自主选择填报。

(九)任何学校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严禁强迫考生报考某指定学校的行为。填报志愿期间,考生可以凭自己的准考证号及密码登录珠海招生考试网修改志愿信息,逾期不得更改或补报志愿。考生密码自行保管,因密码外泄而导致报考志愿被他人更改及其他后果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十)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自行承担责任,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变更录取学校,录取后不按时注册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第七部分  计算机辅助评卷

2015年中考各学科实行计算机辅助评卷,评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成绩统一公布。

一、加强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区招生考试部门与教研部门组成的评卷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二、评卷人员的选聘             

选聘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本年度无直系亲属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教师参加评卷,同时做好评卷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评卷安排

(一)各学科在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科评卷组,由评卷领导小组选定正、副科组长。正、副科组长分工负责本学科的评卷组织工作、质量检查工作和评卷复查工作等。

(二)各科评卷组要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和讨论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及评分补充说明,并结合考生答卷进行试评。经过试评,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再开始正式评卷。

(三)评卷点要建立门卫值班制度。评卷工作人员及教师一律凭市教育局发放的工作证进入评卷场。评卷场不准会客、闲谈、上网。

四、成绩公布

7月2日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凭准考证号、密码登录珠海招生考试网(http://www.zheec.net)查询考试成绩,也可到原毕业学校查询考试成绩。

五、成绩复查

(一)7月3日-4日,对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凭准考证到原毕业学校登记复查或直接在珠海市招生考试网(http://www.zheec.net)上申请,社青类考生也可到市招生办登记, 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卷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成绩复查,复查结果如有更改,由市、区招生考试部门通知有关学校和考生。复查结果无误的,不另行通知。

(三)复查范围只限于答题有无漏评、漏记分、错记分、错分等项目,不涉及对评分标准的掌握宽严问题。

 

第八部分  录取

2015年中考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结果统一公布。

一、录取原则

(一)录取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考生的成绩、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二)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从参加今年我市中考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顺序录取;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投档,原则上不得退档。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优先录取参加2015年我市中考的学生。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生源不足的学校,可采用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注册入学、多次录取等形式,报市招生办和市教育局职业教育科核准后,进行补录。

(四)同分处理办法。若招生计划数末几位考生总分相同,则采用同分比较原则,即先比较志愿顺序,再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

二、录取办法

(一)各学校要成立录取领导小组,录取新生以考生的电子档案为依据,没有电子档案的不能录取,任何人不得私自投档、接档,不允许在非在库状态下指定接档。

(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市招生办负责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录取。市招生办对招生政策的执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提交的录取名册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予以纠正。各招生学校要加强自我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三)特长生的录取:按术科成绩划定术科合格线,对已达到术科合格线的特长生,市招生办按特长生招生计划划定文化科分数线(艺术类文化科分数线控制在该校统招线下50分以内,体育类文化科分数线控制在该校统招线下80分以内;市艺术高中的文化科分数线根据其专业特点单独划定)。

(四)市招生办统一打印录取名册,统一印制珠海市中考录取通知书,均需加盖市招生办和学校公章。

三、录取顺序

(一)提前批特长生录取。

(二)划定普通高中统招分数线、指标生最低控制线,进行录取。

(三)划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大专班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

(四)划定各中职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录取。

(五)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将在对应的批次后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实行调剂补录,具体实施办法视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另文通知。

四、注销、补录和注册

(一)已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不得注销录取和退档,放弃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其他普通高中的录取,录取后未注册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普通高中的录取资格。

(二)职业中学未注册的考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在招生系统上办理注销手续。

(三)录取完毕后,学校须凭市招生办盖章的录取名册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职业教育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否则按违规招生处理。

五、录取结果查询

录取结果公布后,考生可凭准考证号、密码登录珠海市招生考试网(http://www.zheec.net)查询录取结果。

六、严格招生工作纪律

为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杜绝各种违纪行为,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珠教〔2014〕2号)和市教育纪工委《珠海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纪律》(珠教纪工〔2002〕9号),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部分  附则

一、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管理细则,各区负责组织落实。各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

二、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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