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为前提,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重点,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招生,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核定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对象和规模,协调解决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教育指导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按照区教育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见附件1),妥善做好本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合理划定本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范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区教育局、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工作部署,在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领导下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100%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按划定的地段(范围)招生。2015年起,每所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制在10%以下,并逐年减少;每所公办初中2015年90%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2017年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小学实行通知入学与报名入学相结合。凡具有番禺区户籍且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教育指导中心、各小学要及早公布报名办法,通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被监护人)入学。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凡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除市桥中心城区(指市桥街和东环街,下同)外,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采用划片挂钩方式安排初中学位。具有市桥中心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实行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派位及单校划片挂钩入读市桥中心城区的初中学校。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户籍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凡具有番禺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为其子女(被监护人)办理入学(升学)报名手续。各教育指导中心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辖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对口地段(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房产证明地址一致,且父母或监护人拥有该房产100%份额)。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番禺区户籍而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升学,如确需要在我区升学的,由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辖区内的公办初中。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以“免试”为原则,自主、合理地设置招生的范围和确定招生标准、方式。民办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与需要,采取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
三、相关规定
(一)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安排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做好辖内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集体户、拆迁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合法领养和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