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做好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番禺区就读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凡小区内配套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在解决该小区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的前提下,所有剩余学位,优先解决在招生报名时该住宅无小孩在本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就读1-5年级的业主(指购房并收楼,下同)子女。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如果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后还有剩余学位,所剩余的学位由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未能通过上述安排入读该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的业主子女,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业主及子女是非广州市户籍的,业主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为其小孩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新开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按上述办法实施;已开办多年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若实施上述办法确有困难,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制定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按上述办法实施。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安排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时,要预留一定的学位用作解决逾期报名但在8月31日前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学位。如果招生报名后才入户的适龄儿童人数超出预留学位数,则按入户先后顺序安排,超出部分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其他公办学校。
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规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
小区内没有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如果其业主子女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地段生资格安排入读附近的公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户籍不属于该住宅小区的,必须将小孩户口迁入该住宅小区才安排免费义务教育学位,否则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如果业主及子女是广州市以外户籍的,业主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为其小孩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和公示(具体条件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免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五)规范各种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升学依据,不得以重点班、特色班、实验班、创新班、奥数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初中学校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特长生招生除外)。
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选拔招生,不得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不得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奥赛”成绩、社会艺术考级、特长评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否则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小学班额不能超45人、初中班额不能超50人。超出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或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小学生,区教育局不为其办理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经区教育局核准招收入学的学生,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并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常态编班,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