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学校:
为解决中职免学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公办学校运转经费缺口等问题,财政部于2014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附件1),将第三学年中职免学费补助比例由不高于50%调整为100%。根据财教〔2014〕365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我省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现对我省《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89号,附件2)规定的中职免学费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第三学年中职免学费补助比例。将“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调整为“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即第三学年同第一、二学年一样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的100%和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及分担比例补助学校。
二、分步提高省对地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分2年将省财政对地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分担补助标准提高1000元,达到目前省属学校的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500元,即2015年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生每年3500元。提标部分所需资金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各地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超过省免学费分担补助基准定额的部分,由各地市、县(市、区)财政按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足。
附件: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8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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