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959
第五条 学院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963号,邮政编码:510510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980号,邮政编码:5105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广东省为专科第三批A线,省外生源按生源省公布的招生层次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院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若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除日语和韩语专业外,学院的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对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专业每学年为5500元;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学年为4500元。
住宿费标准:1000~1800元/学年,具体按实际安排入住的宿舍条件而定。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院每年按国家规定评选国家奖学金(奖金额8000元/年·人)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额5000元/年·人,须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置有以下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根据奖学金评定办法每学年评审一次,授奖面约30%,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等,最高奖学金金额为3000元/年·人。
2.特长奖:学院为鼓励学生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对在科技、文体、征文等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设置特长奖,学院根据特长奖评定办法每学期评审一次,奖金金额最高为5000元/人。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国家助学政策和学院助学措施有:
1.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时,设置“绿色通道”。
2.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困难认定后可协助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为6000元/年·人。
3.每年评选国家助学金(须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补助金额为3000元/年·人。
4.设立健全的奖助学金制度,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学习,表现和成绩优秀者,可以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5.学院对特殊困难学生视情况给予困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5000元/年·人。
6.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并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7.特殊困难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学费分期付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刘芳
监督电话:(020)87702519
传真:(020)87647600
电子邮箱: gdgm87702519@163.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745757
传真:(020)87243522
电子邮箱:gdgmxsc@163.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