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开展改革扩大试点。改革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价机制。
2012年10月,广东省建立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广州、深圳和佛山三个试点市, 2013年9月省人社厅和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深化中小学老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省有关试点改革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思路,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教育局组成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按照“以现行职称制度存在问题为导向、针对性采取措施、研究制订改革方案”的思路,经充分调研,达成共识,形成了试点方案,2015年6月获得了广东省批准实施。
今年8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二、改革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目标
扩大中小学用人自主权,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不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统一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实现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四、改革范围
全市普通公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研单位和电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在岗教师。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五、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国家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统一后,原中学高级教师、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改变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细化评聘条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学校结合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评聘条件要求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转变。学校依据本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开展人才评价。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四)坚持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相结合,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评聘、岗位考核、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鼓励开展跨校评聘,鼓励教师向普通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纳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中小学,其评聘按该校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执行。
(五)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新旧制度衔接。改革后,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不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向获聘教师颁发统一样式、带有聘期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证书,证书样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联合制订发布。聘用证书和个人人事档案中的评聘表格可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有效证明。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职称“评聘分开”制度下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评聘矛盾”问题,即已取得职称但未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也就是高职低聘人员。此次改革主要采取两个办法予以妥善处理化解矛盾,一是通过适当调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等方式,优先安排取得高级职称的高职低聘人员,若增加的岗位数不足以解决学校推荐的高职低聘人员,学校可提出申请,由市、区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二是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各学校按需设定。
(七)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学校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民主、科学决策,及时、完整地公开评聘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市、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评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本试点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设立并公开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市、区教育部门要将评聘工作情况作为对校长的考核评价事项。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广大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作用,保障评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改革进度安排
2015年9月份启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