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2015/9/25  求学参考网  阅读:  【放大镜】  

深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解答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什么?

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改革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并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统一设置为正高级,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与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衔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适应了中小学公益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注重了与岗位设置、聘用制度、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和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利于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提供示范。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是现行职称系列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系列,涉及的人数最多,影响很大,代表性很强,可以为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路子,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现有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越来越表现出等级设置不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突出问题,累积产生了评聘矛盾,影响和制约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

 

四、改革试点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五、新的评价标准有什么特点?

与原有评价标准相比,新的标准条件细化,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导向:

一是更加注重师德表现。如因违反师德要求受政纪处分或法律法规处罚,5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评聘。

二是更加注重德育工作经历。如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等工作,下同)且考核“合格”以上。

三是更加注重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如城镇中小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四是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和示范带动作用。如评聘高级教师,须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风格,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并积极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五是更加注重区别对待。如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研方面的要求适当放宽;评聘高级以上教师,在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业绩的同时,在示范引领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也适当提高。

 

六、正高级教师的评审与其他级别教师的评审有什么不同?

正高级教师由广东省按照国家人社部、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开展。

 

七、新的评价标准在论文方面的总要求是什么?

在论文方面的要求大大弱化,特别是对申报中级以下的论文基本上不再作正式发表的要求。

 

八、学校非中小学教师系列人员是否在改革试点范围内?

答:中小学学校中图书、校医、政工师、技师、讲师等其他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试点实施范围。

 

九、职称评定权限下放学校后,如何避免校长“一言堂”?

答:主要以制度来保障规范,一是评聘条件要求是在广东省评价标准所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各学校结合自身情况细化,包含评聘条件、评聘方式、量化考核指标、评聘程序等内容的评聘办法,则必须获得全体教师大会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实施,确保评聘条件、标准是符合大多数教师意愿和利益的;二是评聘结果由评聘委员会票决方式产生,评聘委员会委员由教师投票产生,并规定专任教师委员名额比例不低于60%,所有委员均须具备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确保专业评价的科学、公正性;三是由教师投票产生的监督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评聘全程均公开、透明;四是将学校民主制度建设、评聘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校长(园长)考核评价范畴。

 

十、改革后,教师在A校聘用某一级(如高级)教师岗位的任职经历可以作为B校聘任该一级(如高级)岗位的依据吗?

答:改革后,实行“评聘合一”职称制度,教师在A校聘用某一级(如高级)教师的任职经历仅作为B校聘任的参考,具体聘用哪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要看该教师的业绩水平达到B校的哪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条件,并需通过评聘委员会评聘。

 

十一、针对部分改革前已取得职称但未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有什么妥善安排办法?

答:改革前已取得职称但未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的情况,属于职称“评聘分开”制度下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评聘矛盾”。此次改革主要采取两个办法予以妥善处理化解矛盾,一是通过适当调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等方式,优先安排取得高级职称的高职低聘人员,若增加的岗位数不足以解决学校推荐的高职低聘人员,学校可提出申请,由市、区人力资源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二是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由各学校按需设定,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原则上不再受学校原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限制。(深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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