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测试的主要对象和要求
根据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的等级:
一、师范系统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其中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级;
二、普教系统的教师以及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三、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教师以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四、广播电视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五、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六、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甲等,其余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达标要求由广播电视部另行规定;
七、电影、话剧、广播剧、电视剧等表演、配音员,播音、主持人专业和电影、话剧表演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
八、其它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如公务员、律师、医护人员、导游员、讲解员、公共服务行业的营业员等),其达标等级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由省级语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