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招生委员会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的通知(2)

2016/4/29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阅读:  【放大镜】  

(三)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地和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本科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专业术科校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加大“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示和宣传力度。省招生办公室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将公布各高校的招生计划、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在高校录取期间,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理科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或排位)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

(四)努力提高考生志愿填报满意度。完善平行志愿实施办法,2016年我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批次,第一平行志愿组的院校志愿数从5个调整为7个,第二组院校志愿数从3个调整为4个,最大限度降低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的满足率和满意度。

(五)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录取方式。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要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要建立招生问责制,高校校长要对录取结果负责,并签发录取通知书。

(六)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五、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监督管理,维护考试招生工作良好秩序

(一)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在招生工作中严格按政策规定、按投档工作程序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严禁“点档”、“点录”。坚决杜绝考试招生工作人员与招生中介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现象,使考试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始终坚持公正招生、廉洁招生,切实肩负起为国选才的神圣使命,全力维护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二)强化招生规范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招生规范管理,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招生考试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情况,把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着力优化考试招生工作服务,不断提高考试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按照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的要求,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积极践行“立德树人,至公臻善”的考试招生核心价值观,树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工作理念,结合当前考试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管理制度,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强化考试招生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技能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能推动考试招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切实提高考试招生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学的考试招生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考试招生岗位资格制度,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对考试招生队伍的约束力,努力提高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服务水平。

(二)着力优化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的理念,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在优化服务方面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考试招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批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招〔2016〕5号)精神,各高等学校根据批次调整及志愿设置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考生高考志愿填报的指导工作。要细化服务措施,积极为考生参加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等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招生服务。要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要坚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43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把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放在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招生信访服务体系,设立接访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及时接受群众监督。要密切注意考生和家长的思想动向,妥善处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各类信访案件,对考生和家长来访、来电咨询及申诉,要及时处理、积极沟通、快速反馈、耐心解释、限时答复。要安排专人接访,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的考生和家长,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对考生和家长反映的招生工作中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逐一进行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做好应急防范。要根据《国家教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工作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良好考试环境,确保考生安全顺利考试。

七、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圆满完成考试招生工作任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教育领域具有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认清普通高校考试招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各项工作,全力促进我省考试招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切实将考试招生工作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要求明确、职责明确,保证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落实,确保考试招生工作有序推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考试招生的宣传工作,把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政策等考生须知的细节、应知的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为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请各市招生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各有关中学。

 

 

附件1: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请点击查看)

附件2: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请点击查看)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 延伸阅读
  • 热门阅读

[找学校]    [招生简章]    [专业学费]    [录取分数]    [航拍视频]    [最新]


粤ICP备11094791号
【我要报名】  【回到顶部】  【放大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