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发文,对2016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作出安排,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办学点,同时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
省教育厅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要分别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接续工作,并切实做好普通中专、职业高中与技工学校系统信息对接工作。对希望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初三分流学生,可通过开设职业课程,或与中等职业学校合作等方式实行春季招生,待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学籍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同时, 要求各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扶贫开发部门,把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招生计划并落实学校。要对辖区内所管理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招生专业等严格把关,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对违规招生、办学秩序混乱、资助和免学费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要视情节予以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
在招生开始前,各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别公示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未经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办学点。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搞区域间、学校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招生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