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不进行英语口语加试。除商务日语、旅游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所有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需求,请身高1.56米以下、有严重身体缺陷的考生慎重报考;幼儿园对幼儿教师的身体条件有特殊规定,请身体不符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学前教育专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所有学生公寓均带空调。其中,非电梯楼学生公寓:6人间1400元/学年/人,8人间900元/学年/人,10人间600元/学年/人;电梯楼学生公寓:1500元/学年/人。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优秀新生奖:奖励广东省普通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前10名新生,其中一等奖4名,奖金5000元/人,二等奖6名,奖金2000元/人。
(二)国家和省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学年)等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外学校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最高金额为2000元/人/学年。
(三)学校还通过社会捐赠设有多个助学基金项目,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每年拨100多万元专款,设立5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经济困难学生。
(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人/学年。
第九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学校招生监督与申诉。监督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20-34880480;传真:020-34880480;电子邮箱:hbchen@gdfs.edu.cn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
邮政编码:511450
咨询电话:020-34557001;020-34557502
传真电话:020-34557502
电子邮箱:gdnyzs@gdf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fs.edu.cn
招生网址: http://sites.gdfs.edu.cn/zsxx/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于2016年3月25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2016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本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