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2)

2016/6/20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报考本院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规定参加考生所在的各省(市、区)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术科分);我院认定各省(市、区)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术科分)。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英语、日语、商务英语、翻译、汉语言文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传播学17500元/学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 18000元/学年;会计学、财务管理18500元/学年;风景园林、广播电视编导、服装设计与工程、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20000元/学年。会计学(国际会计)275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库工程师)230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31000元/学年、商务英语(海外实践)27500元/学年、英语31000元/学年。

  住宿费:四人间1700元/学年,六人间15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年8000元。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3.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4.学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8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何建平

  监督电话:020-87979603

  传真:020-87975122

  电子邮箱:2084272814@qq.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0-12623

  传真:020-87975122

  电子邮箱:494008868@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scauzhujiang.cn/

  招生网址:http://www.scauzhujiang.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6年3 月14日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委托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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