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类招生
第二十七条 港澳地区、台湾省学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对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交通工程、建筑学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农林类、医学类、药学类、化工类、学前教育、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环境工程等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弱、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九条 因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护理专业要求四肢健全,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 学费标准:
学费标准待定,按广东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
2. 住宿费标准:
分别有600元/年、750元/年、1000元/年、1100元/年、1200元/年、1500元/年、1700元/年七个档次,按实际入住档次收费。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2. “明日栋梁资金”奖学金:优秀新生奖3000元/人;优秀毕业生奖:1000元/人;科技学术创新奖:最高5000元/项;继续深造鼓励奖 2000元/人;
3. 学业优胜奖:按学生人数10%进行奖励;
4. 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 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款,额度最高为每生6000元/年;
6. 设“困境成才奖”2000元/人;奖励优秀困难生;
7. 困难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联系人:陈老师
监督电话:0757-82771145
传真:0757-82982304
电子邮箱:jjc@fos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7-83989841
传真:0757-82982304
电子邮箱:zsb@fos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fosu.edu.cn
招生网址:
http://www.fosu.edu.cn/jiaowu/jwcjwc/zsb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审核通过,适用于我校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