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艺术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学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直接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统考成绩。按综合分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未按综合分出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高考文化总分和省联考术科成绩各占50%权重计算考生综合分(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2.5+投档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美术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美术分相同时,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3、学分互认、交流项目只录取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大学外语教学为英语,毕业授位对英语成绩有要求,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学校艺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单色识别不全者谨慎报考;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70米以下、女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科、理科类专业18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1700元/学年(带空调)。
第三十条 学分互认、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费用按国(境)外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相关条件和标准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学院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捐助的奖学金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供学生选择,学生可以通过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获得工作报酬。具体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处(http://zsb.zsc.edu.cn/)及学生工作(部)处(http://www2.zsc.edu.cn/xgc/)网站查询。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888611、88888612
传真:0760-88324586 电子邮箱:zsb@zs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s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sc.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申诉和信访的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联系人:覃环
监督电话:0760-88332305、15819333141
传真:0760-88311016
电子邮箱:zgc@zs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于2016年3月9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