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警官学院招生章程(2016年)(2)

2016/6/21  广东警官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提前第二批本科各专业由省招生办按我校提供的经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数据投档,我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女生招生总数控制在15%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具体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警官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依次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在广东省的成绩排位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退档原则:(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理由充足,手续齐全;(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四)学校招生办负责对考生提出的退档质疑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

  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提前第二批本科专业(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

  三十一条 学费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一)学校设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在校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室 联系人:何培中 监督电话:020-36194876;020-34068666 传真:020-36194875 电子邮箱:1274940232@qq.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4068339 传真:020-34067794 电子邮箱:zsb34068339@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ppla.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ppla.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警官学院于2016年3月2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警官学院2016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警官学院委托广东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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