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考生,根据投档的生源按文化科总分与美术术科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其志愿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全部予以录取。
我校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则根据考生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且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及食品营养与检测(中外合作办学)165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1300元/年。各专业学费暂按2015年标准执行,2016年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李国良、吴丹凤
监督电话:020-61230812
传真号码:020-61230000
电子邮箱:2002108002@gditc.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230198、020-61230389
传真:020-61239328
电子邮箱:2009116001@gdit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q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qy.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