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学校外语公共课教学以英语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总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排位,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园艺技术、园林工程技术、风景园林设计、园林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因专业就业有要求,请色弱、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1500元,若有多种住宿标准,请按入学须知说明办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特等奖(15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700元)、三等奖(500元)。设立扶贫助学基金,扶助学习努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党委监察室
联系人:宋学忍
监督电话:020-87030603
传真:020-87030603
电子邮箱:lxdwb@163.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032191
传真:020-87031813
电子邮箱:gdlx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sty.cn
招生网址:http://www.gdsty.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于2016年3月18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