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2016招生章程(2)

2016/6/22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按文化分占40%、术科分权重占6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美术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特殊要求:园艺技术、园林工程技术、畜牧兽医、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弱、色盲考生谨慎报考;影视动画、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高职大专财经类、管理类、文史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待定,农林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待定,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待定,高职大专艺术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待定。

五山校区2#楼(一级学生宿舍)住宿费1300元/生•学年,五山校区2#楼(二级学生宿舍)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五山校区3#楼、6#楼、2#附楼(一级学生宿舍)住宿费1400元/生•学年,五山校区3#楼、6#楼、2#附楼(二级学生宿舍)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五山校区9#附楼(一级学生宿舍)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五山校区9#附楼(二级学生宿舍)住宿费1300元/生•学年,石井校区1-4#学生公寓(一级学生公寓)住宿费1600元/生•学年,石井校区1-4#学生公寓(二级学生公寓)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石井校区5#学生公寓(二楼至五楼)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如省物价局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300元)。设立扶贫助学基金,扶助学习努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周广智

监督电话: 020-22014349;020-22014998

传真:020-22014686

电子邮箱:zgzhyhz@126.com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014966;020-22014969;020-85291645

传真:020-22014969

电子邮箱:gdkmzsb@163.com

学校网址:www.gdkm.edu.cn

招生网址:www.gdkm.edu.cn/Category_38/Index.aspx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于2016年3月18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2016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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