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2)

2016/6/22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计算出来的总成绩,美术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我校术科类(美术)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批准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各学科专业收费核准的文件规定学费标准(学费含教材费等学杂费,实行一费制)执行。文科类专业:物业管理专业、会计专业、会计信息管理专业、电子商务专业、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商务英语专业、酒店管理专业收费标准待定,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理科专业:药品生物技术专业、食品生物技术专业、建筑室内设计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计算机网络应用专业、移动应用开发专业、通信技术专业、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工程造价专业收费标准待定,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收费标准待定,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学分互认项目收费标准待定,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设置:学院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十条 学院奖学金设置: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优秀学生可获得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学院设立“王屏山先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两名优秀学生,奖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其它奖学金与每年评选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新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挂钩,奖金500--800元,奖励学生占学生总数25%左右。

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书记、学生处处长 联系人:邢永健

监督电话:13632610945

电子邮箱:995327621@qq.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36881398

传真:0755—36881350

电子邮箱:xax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xa.cn

招生网址:http://www.gdxa.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3月17日由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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