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招生章程(2)

2016/6/23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  阅读:  【放大镜】  

A、“3+证书”装饰工程技术只招持有土木工程证书、施工员证书、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和《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建筑CAD证书的考生。

B、“3+证书”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专业只招持有化学证书、生物基础证书、电子证书、电工证书、机械证书、会计证书、旅游证书、教育基础证书、教育部颁发的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和人社部颁发的计算机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优良、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符合贫困生条件和学院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即合格及以上,学院按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广东省按其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省以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条   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广东省考生,当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高考总分仍相同时,按广东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其他省考生,当考生的高考成绩相同时,文科生按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以文综分数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生按数学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以理综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时按生源省相同成绩名单排位先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报考学院“3+证书”类的考生,当考生的综合评价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面试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面试分数仍相同时,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并兼顾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或中职阶段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等级以及高考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其加分分值只计入高考成绩,并按计入后的高考总分进行折算。符合国家和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请女生身高低于155cm、男生身高低于165cm的考生慎重报考; 建筑类专业因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请身体活动能力受限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院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入学(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1个月内对新生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复查,如果发现材料虚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学校。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所有学生全额资助学费、教材费、食宿费、服装费、床上用品费、学习用品费并补助寒暑假探亲往返路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学院绩效督察室

联 系 人:何锐连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763—3918992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部门: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3—3936012

传  真:0763—3936700

电子邮箱:zs@ bgypt.com

学院网址:http://www.bgypt.com/  

招生网址:zs.bgypt.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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