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章程(2)

2016/6/24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面向美术类考生招生。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艺术(美术)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限制。

    第二十四条  凡报考我院的美术类考生,专业分档时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在广东省,报考高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护理学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身高1.65米以下的男生和身高1.55米以下的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0-23000元。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按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住宿费:每生每年900-1600元。住宿费收费具体标准以广东省发改委批文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1.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2.学院奖助学金:特等奖学金(5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海外学习交流与社会实践奖学金(3000-5000元/人•年)。此外,学院和各系还设各种单项奖励,如优秀学生奖学金等。3.社会奖助学金:广东益友奖学金(3000元/人•年);江西广东商会奖学金(3000元/人•年);长江企业助学金(3000元/人•年);广州信宏公司助学金(3000元/人•年);广州奕宏公司助学金(3000元/人•年);洪云英助学金(3000元/人•年);东莞玖龙纸业助学金(3000元/人•年);蔡克聚助学金(2500元/人•年)。4.学院设有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监督与申诉办公室

    联系人:蓝永金

    监督电话:020-87065995

    传真:020-87065958

    电子邮箱:xhadmin@mail.sys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82676855

    传真:0769-82676877

    电子邮箱:zsuxhjw@163.com

    学校网址:http://xh.sys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xhzsb.net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于2016年3月1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托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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