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邮编:510725
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邮编: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本、专科兼招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航海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