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登记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等问题。《监管细则》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等问题。
针对实施细则的热点问题,教育部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答,一起来了解!
1.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2.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
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4.问: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答: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