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7.问: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答: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8.问: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答:《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
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
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9.问: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
答: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监管细则》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
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10.问: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该如何办理?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
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二是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四是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11.问: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答:《监管细则》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
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七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
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