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时间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二、 规范联合办学学生学籍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之间或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之间,联合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的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人籍一致”和“籍随人走”原则,须在当前就读学校注册学籍,不得在非就读学校“空挂”学籍,不得同时在两所学校重复注册学籍。学生毕业证书应由学生毕业学年学籍所在学校发放。初中起点学生在毕业证书发放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年(含顶岗实习)。
三、规范特殊类型学生学籍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招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须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方可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对接受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前三年应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
四、高度重视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生学籍是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和发放毕业证书的重要基础,也是有关部门安排免学费补助、助学金和生均经费拨款等财政资金的主要依据。各地市教育局要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籍专项检查,对学籍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对涉嫌套取财政资金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加强日常检查督促,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规、准确、及时。
五、其他事项
以上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