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章程(2)

2018/2/27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阅读:  【放大镜】  

第八章  现代学徒制 

第二十九条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是校企联合办学的一种形式。实施现代学徒制能促进校企的融合,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为学校提升专业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能力和提高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能力开辟了新路径;推动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为企业缓解转型升级中技术技能人才匮乏的难题提供了新方法,特别是为企业解决岗位技术技能人才选、育、用、留问题找到了新出路;为学徒构建了一个开放性、个性化在岗学习与提升的平台,实现学历、能力与职位的多项提升,为个人的发展拓展更大的空间和赢得更多的机遇。 现代学徒制的核心是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具有校企联合双元育人、交互训教、在岗培养、学徒双重身份、工学交替、岗位成才的特点。 

第三十条  我校2018年酒店管理专业和市场营销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实行招工招生同步的方式,招收普通高中和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第三十一条  现代学徒制实行校企合作自主招生、实施交互联合培养。 1.学校与合作企业联合招生,共同制定招生招工方案,并共同完成招生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工作。 2.校企双方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采用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实行学徒工学交替的学习模式,培养适合企业需要和能实现个人发展的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 3.校企双方共同制订考核标准,采取“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学徒进行共同管理和评价。学徒在岗带薪学习,经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合格后,获全日制文凭。 

第三十二条  现代学徒制招生按本章程第六章、第七章有关现代学徒制面向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的考核办法、录取原则,由我校和合作企业共同命题、共同考核。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招收基本报考条件外,必须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签订并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年满18周岁的考生可在征询家长意见后个人签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考生应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 

2.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与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考生与合作企业双方须在录取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省招办录取审核通过后、考生注册入学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整个高职录取就读阶段。 3.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经我校录取后,工作岗位按学校与企业共同设置的岗位进行培养,其工作待遇严格按照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 

4. 现代学徒制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3。 

 

第九章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 

第三十三条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概述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是为满足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对教师的紧迫需求,加强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扩大高职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培养规模,推进职业院校和幼儿园精准对接、精准育人工作,切实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专项试点工作。 根据省有关要求,按照“地市统筹协调、试点高职院校牵头、试点中职学校深度参与”的原则,我校在台山市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地址:台山市台城南区沙岗湖科教文化区 )设置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开展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试点班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我校2018年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台山市培英职业技术学校试点班招收中职毕业生50人。招生对象为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且学前教育专业经过备案的中职学校2018年学前教育专业应届中职毕业生。考生须在中职阶段取得与所报考的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直接相关的教育基础综合证书或保育员、育婴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报考条件及要求按本章程的第四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实行中高职院校联合培养,学制为2年,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教学地点设在协同中职学校台山市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地址:台山市台城南区沙岗湖科教文化区 )。试点班学生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我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院招生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按本章程第六章、第七章有关中职毕业生的考核办法进行择优录取,考核采取“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方式。其中,文化基础考核内容包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采取面试方式。  

第十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七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市教育局协助下进行。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做好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中学负责报考考生的组织及高考补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网上确认高考报名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组考工作安全有序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8年自主招生工作。我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宣传发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在市教育局的协助下,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做好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我校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校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十条  2018年自主招生具体报名、考核时间安排见附表。 

附表:2018年自主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第十一章 体检要求 

第四十一条  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3月15日前根据有关要求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四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三条  经我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文科类各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250元,理科类各专业学费每生每年6410元[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 住宿费:每生每年1300元[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的批复》(江价〔2009〕257号)]。 

第四十六条  被新宁学院专业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在潮连校区就读,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在新宁学院校区(地址:广东省台山市沙岗湖科教文化开发区)就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与“第四十五条”一致。 

 

第十三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操作按国家和银行的规定执行。 

2.设立国家级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3.设立一系列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包括江门市政协扶困助学金、五邑慈善会奖学金、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江门市潮资企业联谊会奖学金、有名氏励志奖学金等,最高额度为5500元/人•学年。 

4.学校设立奖学金,最高额度2000元/人•学年。 

 

第十四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0-3725289、3725908 传真:0750-3725908 电子邮箱:jmpt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jmpt.cn  招生网址:http://zsxx.jmpt.cn 招生微信公众号:jmptzsb 

第四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审计处 联系人:杨老师 监督电话:0750-3725073 传真号码:0750-3725357 电子邮箱:jmptjcsjc@126.com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门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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